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基〔202263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825

天津市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通知》(津人发〔2019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的大型维修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市级其他基建项目)。

市级财政资金是指通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的部分参照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含技术业务用房)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范围由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优先选择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面覆盖。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按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推动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组织做好较大变更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具体做好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管理等工作。

对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有序开展实施,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投入可持续。

二是规范管理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结算控制决算,严格控制项目成本;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四是严控风险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

第六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项目预算控制数核定、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二章预算控制数核定

第七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概算核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对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有关批复程序执行。

对于市级其他基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内容、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充分论证,估算项目投资规模,提出资金筹措计划,按程序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分析,出具审查意见,商请市财政部门核定投资概算后予以批复。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内容组织施工图深化设计,在批复的投资概算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以内,按照项目建设实际需求在同口径概算(投资概算中相关建设内容的汇总金额)范围内,编制分项预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其中,需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在开展招标或政府采购前编制招标或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政府采购预算;无需履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的,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取费依据及标准。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分项预算进行审核,形成分项预算控制数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在分项预算控制数范围内确定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预算及其他项目合同金额。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取费依据等资料齐备的基础上,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项预算的审核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进度合理安排报审时间。如面临工期紧张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需提前与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做好沟通。各单位应协同配合,保证审核工作顺利完成。

第三章年度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控制数、建设工期、年度投资等情况,提出年度预算资金需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安排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结合财力状况统筹做好预算资金拨付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施“双监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预算执行、成本控制等有关工作,并在每季度末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收到资金后及时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等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工程价款结算报告,连同竣工图纸、变更签证、结算工程量及金额等相关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果未超同口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结果办理资金支付。对于审查结果超出同口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口径概算金额办理资金支付,超出同口径概算部分需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可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内统筹平衡后,商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根据经审查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等各项支出汇总确认,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对于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超概算项目应履行概算调整程序。上述原因外导致的超概算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调整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调整市级市级其他基建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另行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申请追加超概算投资或预算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及时将项目结余资金中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做好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项目,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 对因突发事件需紧急建设或维修改造的市级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依据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签订合同。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应急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强各环节监管,逐级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事项审核确认机制,对应急工作量、设施量等相关数据及时审核确认,同步做好处置全过程各类档案资料(包括纸质和影像资料)留存。应急处置项目验收合格后,严格按照本办法中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分项预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项目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通过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查。

第二十二条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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